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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夜训练双截棍

发布时间:2017-07-10 11:04:34
事件数十起,制止在押人犯逃跑事件数百起,组织重大临时勤务数千起,配合有关部门保证了国际、国内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的安全。各部队还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2007年以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2800余人。
 
  应对公共突发事件
 
  应对公共突发事件,是武警部队处理和慑止突然发生、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的行动。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主要由武警机动部队担任,包括处置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事件、事故灾难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具体任务是:控制事发地区,检查可疑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等,保卫重要目标,驱散非法聚集的人群,解救人质和被闹事人群围困的人员,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捕歼犯罪分子,进行抢险救灾等。
 
  武警部队是国家处置公共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武警部队遂行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任务,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或地方党委、政府及公安机关赋予,并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或地方党委、政府及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行动。
 
  武警部队平时充分准备,建立各级处突指挥中心,完善处突信息系统,科学配置力量,做好通信、军需、运输等保障。受领任务后快速到位,采取军事威慑、宣传疏导、依法打击的手段,坚持慎用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和武器,依法打击极少数犯罪分子,高效稳妥地依法对骚乱及暴乱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群体性械斗事件、暴力恐怖事件进行处置。两年来,武警部队参与处置“3·14”拉萨严重暴力事件、捕歼“东突”恐怖分子、事故救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及各类突发事件,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了驻地的社会稳定,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
 
  国际反恐合作
 
  中国高度重视国际反恐合作,现已参加11个国际反恐怖条约。武警部队是国家反恐怖的重要力量。
 
  加强国际反恐怖磋商和交流。根据国际反恐怖条约协定,先后组团到法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澳大利亚、以色列、巴西、古巴、南非、俄罗斯、巴基斯坦等30多个国家进行双边或多边反恐怖交流,接待了俄罗斯、罗马尼亚、法国、意大利、匈牙利、南非、埃及、澳大利亚、白俄罗斯等17个国家的代表团来访。
 
  派员出国培训和援外助训。先后组团或派员到法国、以色列、匈牙利、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等十多个国家参加特勤业务培训,参加或观摩各类比赛,进行反恐怖专业技术交流等。先后派遣教练组赴罗马尼亚、阿塞拜疆等国家执教或助训。
 
  举行联合反恐演习。2007年9月,武警部队与俄罗斯内卫部队,以“特种部队解救人质及捣毁恐怖组织团伙行动”为课题,首次举行“合作—2007”联合反恐演习。
 
  维护边境沿海地区社会治安与口岸出入境秩序列入武警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部队,是国家部署在沿边沿海地区和口岸的一支武装执法力量。其主要职责是:边境沿海地区治安管理;口岸和边境通道的边防检查和监护;毗邻香港、澳门一线地区的巡逻警戒;防范、打击沿边沿海地区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
 
  公安边防部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公安边防总队30个(北京未设),在边境和沿海地区(市、州、盟)设公安边防支队110个,在沿海地区设海警支队20个。在开放口岸设现役边防检查站207个,在边境沿海地区县(市、旗)设公安边防大队310个,在沿边沿海地区乡(镇、苏木)设边防派出所1691个,在边境主要通道、要道设边境检查站46个,在边境地区的重点地段、方向部署机动队113个。
 
  公安边防部队全面实行爱民固边战略,加强群防群治组织,健全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排查调处机制,整治突出治安问题,开展创建爱民固边模范村活动,实施关爱困难儿童工程,有力促进沿边沿海地区和谐稳定。在边防检查站深入开展提高边检服务水平工作,创造了安全、快捷的出入境通关环境。
 
  会同有关部门,在边境沿海地区严厉打击偷渡、贩毒、走私等犯罪,进行打黑除恶等专项行动。2007年以来,共查获偷渡人员4400人,缴获毒品3806千克,缉私案值6.2亿元,破获刑事案件19205起,查处治安案件60063起。
 
  公安海警部队建立健全海上执法机构,充实执法人员,完善执法制度,改善船艇装备,共破获海上刑事案件41起,实施海上抢险救助115起,救助遇险人员238人。
 
  参与国家经济建设
 
  黄金部队在十多个省区完成38个地质勘查项目,为国家探明一批具有重要价值的黄金矿产资源。森林部队两年来扑灭森林、草原火灾552起,为保护国家自然资源作出了贡献。水电部队参与承建青藏铁路、西气东输、南水北调、大型水电站等21个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武警交通部队负责新藏公路、川藏公路管护,承建的国家高等级公路、特长隧道和桥梁建设等项目,合格率达100%。两年来,武警部队共出动官兵22.4万余人次,参加各类抢险救灾2320余次,抢救和转移受灾群众25万余人。武警部队坚持科技强警、人才兴警、从严治警,不断增强遂行各项任务的能力。依托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初步建立起武警总部至基层中队的三级综合信息网络系统,推进了指挥控制实时化、勤务管理可视化、教育训练网络化和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研发和购置部队遂行任务急需的武器装备,初步实现装备系统配套。建立和完善符合武警特点的干部和士官选拔、培养和使用机制,着力培养复合型人才。突出开展针对性训练,提高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能力。参加国家“长城-2003”和“长城2号”反恐演习、上海合作组织“联合-2003”演习,组织“卫士04”和“卫士06”处置大规模突发事件演习。坚持依法从严治警,强调领导依法决策、机关依法管理、官兵依法办事,正规化建设水平明显提高。
 
  建立健全以自我保障为主、依托社会保障和军队支援保障为辅的后勤保障体系,提高综合保障效能。着眼应对紧急、突然、复杂情况,初步建立起总部-总队(师)-支队(团)三级应急保障体系。推行后勤管理标准化、制度化和信息化,统一规范各类设施设置、工作程序、运行机制和管理要求。推进住房、大宗物资和工程采购、医疗保障改革,基本实现饮食服务、营房管理、被装筹措等后勤保障社会化。
 
  近年来,武警部队与30多个国家的武装警察、宪兵、内卫部队、治安部队等同类部队开展友好交往,互通业务建设情况,进行反恐训练合作。先后抽调医务人员参加中国国际救援队,执行伊朗地震救援、印度洋海啸救援、巴基斯坦地震救援和印度尼西亚地震救援等任务。武警部队的前身是公安部队。1982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决定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内卫执勤任务的部队同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警察统一组建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受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1983年1月25日,国务院任命了武警部队领导人,武警总部机关在北京开始办公。4月5日正式宣布成立。此时武警部队的领导体制简称为“一统二分”。即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各地公安机关分级管理、指挥,但以“两分”为主。1985年1月1日,原属基建工程兵的水电(成立于1966年8月)、交通(成立于1966年8月)、黄金(成立于1979年3月)部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在武警总部设立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1988年2月4日,黑龙江、吉林、内蒙古的武装森林警察(始建于1948年,时称武装护林队。1954年改编为护林警察大队。1956年除黑龙江省保留森警处建制,其他省、区护林警察大队撤销,改为营林员。1962年黑龙江省森警处改为森警支队,吉林省恢复组建森警大队。1963年内蒙古自治区恢复森警支队,吉林省森警大队改为支队。森警部队战士于1978年起衽义务兵役制,连、排职干部从1980年12月起按军队现役干部管理。1988年1月13日起森警部队全部实行现役制。)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在林业部设立森林警察办公室。
 
  1985年8月,公安部先后发出《关于改善和调整边防体制的通知》和《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部队领导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分别将全国边防武装警察和消防武装警察从武警总部划出,归各级公安部门领导。1995年3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再次对武警部队领导管理体制作了重大调整,将原来“一统二分”的体制改为“两统一分”,即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与各级公安机关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这一调整,使中央军委进一步加强了对武警部队的领导。
 
  1996年12月,根据武警部队编制人数较多、地理位置特殊、任务较重等特点,中央军委决定将武警部队总部由副大军区级升格为正大军区级,并于1995年至1999年先后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升格为副军级。
 
  1999年,原武警北京市第一总队(1993年升格为副军级)和第二总队合并,重新组建武警北京市总队(正军级,下辖第1、第2师及若干直属支队)。
 
  为了进一步加强武警部队建设,1996年10月,中央军委先后将解放军陆军部队的14个步兵师转隶武警部队序列,直属武警总部领导管理,作为武警内卫部队的机动部队。1999年初,又将原列入在武警部队序列,隶属于国家有关部委领导的水电、黄金、交通、森林部队,明确交由武警总部领导。1999年7月组建武警总部森林指挥部。
 
  武警部队经过近些年的调整扩充,已成为一支多警种、遍布全国各地、具有相当规模的武装力量。目前,武警部队拥有三类八个警种部队。
 
  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这是武警部队建设史上一件划时代意义的大事,首次对武装警察的任务、职责、义务和权利等,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和规范,武警部队和武警从此有了属于自己的单行法律,是武警部队的基本法律。内卫部队内卫部队是武警部队主要组成部分,受武警总部的直接领导管理。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机动师和总部直属单位。
 
  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会议,通过了人民武装警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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