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昌府信息港编辑报道近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高某林等20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强奸罪、盗窃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左某辉、高某林、赵某刚、冯某雷、白某岗、高某超、杜某臣、郭某滨、张某、陶某佳、初某辉、张某鹏、高某伟、吴某正、渠某某、冯某龙、张某倩、步某某、豆某某、白某楠十六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到两千元不等的罚金,各被告人退赔各自参与实施的抢劫、敲诈勒索犯罪给各被害人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高某林、左某辉、赵某刚、冯某雷、白某岗、高某超、杜某臣、初某辉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交叉结伙,多次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犯罪,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逐步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部分被告人并实施了妨害公务、盗窃、强奸、非法拘禁犯罪。其中被告人高某林参与抢劫三次、涉案价值79000元,参与敲诈勒索九次、涉案价值118000元(其中未遂一次,涉案价值30000元),并欲对陶某某实施强奸,因陶某某反抗而自动放弃犯罪行为;被告人左某辉参与抢劫三次、涉案价值79000元,参与敲诈勒索五次、涉案价值 64000元,参与盗窃四次、涉案价值9920元,伙同被告人冯某雷等人妨碍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被告人赵某刚参与抢劫三次、涉案价值79000元,参与敲诈勒索5次、涉案价值64000元,参与盗窃四次、涉案价值9920元。
东昌府信息港讯息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