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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昌府区人民代表大会简介1

发布时间:2017-09-10 18:53:00
核心提示: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 1986年4月8~11日召开。出席会议代表411人,列席代表53人。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市政府工作报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 1986年4月8~11日召开。出席会议代表411人,列席代表53人。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市政府工作报告、市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七五”计划报告、1985年财政决算报告和1986年财政预算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市法院、市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期间,共收到代表建议273件。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 1987年4月5~9日召开。出席会议代表350人,列席代表62人,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政府、计划、财政、人大、法院、检察院6个工作报告,选举傅静斋为聊城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杨化民、王金亭、陈玉珂、石良文、林彬、王如申为副主任,委员14人;选举胡元亭为聊城市人民政府市长,丁永恕、韩英鸿、俞前、杨桂芳为副市长;选举刘泽民为聊城市人民法院院长;选举唐延增为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会议期间收到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96件。
 
  第二次会议 1988年1月5~7日召开。出席会议代表350人,列席代表64人。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政府、计划、财政、人大、法院、检察院6个工作报告,选举出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7人。会议收到代表议案12件,建议、批评和意见48件。
 
  第三次会议 1989年4月7~10日召开。出席会议代表 350 人,列席会议代表74人。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聊城市政府、计划、财政、人大、法院、检察院6个工作报告。会议期间,共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197件,受理代表议案179件。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 1990年4月15~18日召开。出席会议代表331人,列席会议代表78人。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聊城市政府、计划、财政、人大、法院、检察院6个工作报告,会议选举黄海清为聊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杨化民、石良文、林彬、张敬礼、金振堂、于建民为副主任,委员13人;选举丁永恕为聊城市市长,苑文海、韩英鸿、杨桂芳、张继智、杨学增为副市长;法院院长空缺;选举唐延增为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受理代表议案112件,作为议案处理10件。
 
  第二次会议 1991年3月19~22日召开。出席会议代表331人,列席会议代表86人。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市政府、计划、财政、人大、法院、检察院6个工作报告,补选孟庆扬为聊城市人民法院院长。收到代表议案62件。
 
  第三次会议 1992年3月24~27日召开。出席会议代表328人,列席会议代表88 人。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市政府、计划、财政、人大、法院、检察院6个工作报告。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134件,受理代表议案10件。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93年3月13~15日召开。出席会议代表326人,列席会议代表93人。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政府、计划、财政、人大、法院、检察院6个工作报告,会议选举黄海清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选举李洪昌、石良文、林彬、张敬礼、金振堂、田孔举为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委员14人、以及7名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张桓为聊城市市长,苑文海、杨桂芳、张继智、罗洪祥、杨学增、袁少林为副市长;选举申成方为聊城市人民法院院长,选举路庆钫为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134件,受理代表议案24件。
 
  第二次会议1994年3月18~20日召开。出席会议代表326人,列席会议代表68人。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市政府、计划、财政、人大、法院、检察院6个工作报告,补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5名。大会期间收到代表议案6件,建议、批评和意见99件。
 
  第三次会议1995年3月20~22日召开。出席会议代表297人,列席会议代表75人。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市政府、计划、财政、人大、法院、检察院6个工作报告,补选聊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2名,补选刘兆玉为聊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会议期间受理代表议案43件,建议、批评和意见70件。议案处理9件。
 
  第四次会议1996年4月6~8日召开。出席会议代表303人,列席会议代表107人。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聊城市政府、计划、财政、人大、法院、检察院6个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聊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补选王义兴、孙永月为聊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补选赵其彬为聊城市人民政府市长。会议收到代表议案61件,建议、批评和意见43件。
 
  第五次会议 1997年1月27~29日召开。出席会议代表323人,列席会议代表108人。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聊城市政府、计划、财政、人大、法院、检察院6个工作报告。大会收到代表议案51件,建议、批评和意见38件。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 1998年2月20~23日召开。出席会议代表300人,列席会议代表67人。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市政府、计划、财政、人大、法院、检察院6个工作报告,会议选举出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兆玉、罗洪祥、陈宗昭、田孔举、王义兴、孙永月为副主任,委员16人;选举刘新东为东昌府区政府区长,申成方为区人民法院院长,董玉江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聊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73名。会议收到议案70件,建议、批评和意见27件。
 
  第二次会议 1999年1月27~29日召开。出席会议代表272人,列席会议代表83人。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东昌府区政府、计划、财政、人大、法院、检察院6个工作报告,补选丁敬斌为东昌府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受理议案35件,建议、批评和意见18件。
 
  第三次会议 2000年1月21~23日召开。出席会议代表308人,列席会议代表87人。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区政府、计划、财政、人大、法院、检察院6个工作报告。大会共收到议案13件,建议、批评和意见51件。
 
  第四次会议 2001年2月4~6日召开。出席会议代表265人,列席会议代表74人。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区政府、计划、财政、人大、法院、检察院6个工作报告,审查批准东昌府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补选刘胜清、任建国为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补选李静、商华为东昌府区副区长。会议收到代表议案15件,建议、批评和意见18件。
 
  第五次会议2002年1月25~27日召开。出席会议代表267人,列席会议代表111人。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区政府、计划、财政、人大、法院、检察院6个工作报告,补选蔡同民为区人民政府区长。大会共收到议案13件,建议、批评和意见19件。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 2003年1月21~24日召开。出席会议代表290人,列席会议代表77人。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区政府、计划、财政、人大、法院、检察院6个工作报告,选举蔡同民为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兰芳、徐顺之、申成方、孙永月、任建国、王怀华、张金岭为副主任,委员15人。选举李小平为东昌府区区长,胡廷金、秦新义、王奎龙、李静、商华、胡明岗当选为副区长;选举郑宝光为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院长,李怀景为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出聊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共77名。大会共收到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43件。
 
  第二次会议 2004年2月9~11日召开。出席会议代表272人,列席会议代表83人。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区政府、计划、财政、人大、法院、检察院6个工作报告。大会共收到议案13件,建议、批评和意见21件。
 
  第三次会议 2005年1月11~14日召开。出席会议代表308人,列席会议代表 81人。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区政府、计划、财政、人大、法院、检察院6个工作报告。大会共收到议案2件,建议、批评和意见39件。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罢免上述人员。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央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监督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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