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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昌府区政府没办征收手续就占农民土地,输了官司

发布时间:2018-03-30 14:28:31
核心提示:  东昌府信息港本网讯28日,省高院发布了2017年山东法院保护产权行政审判九大典型案例,分别是: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即墨
  东昌府信息港本网讯28日,省高院发布了2017年山东法院保护产权行政审判九大典型案例,分别是: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即墨市国土资源局、即墨市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行政复议案;王某某诉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案;贾某某诉宁津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宋某某诉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房屋违法拆除行政赔偿案;潍坊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安丘市人民政府不依约履行投资协议案;寿光某燃气有限公司诉寿光市人民政府、潍坊市人民政府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新泰某公司诉新泰市盐务局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案;程某某诉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行政奖励案;张某某诉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
  
  案例摘选——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15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政府、侯营镇侯营村委会、东昌府区财政局签订《西环南环路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约定:经东昌府区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征用侯营村属“五环工程”西环、南环路地段的土地26514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10036.86平方米;被征用土地在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前土地征用补偿价格为每年按亩产800斤小麦、800斤玉米计算,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本年度补偿款。
  
  王某某系侯营村村民,在本村有承包耕地。2014年2月26日,王某某1.62亩承包土地因“五环工程”被东昌府区政府和侯营镇政府占用,但占用王某某承包地未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王某某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农用地等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本案中,东昌府区政府、侯营镇政府认可占用了王某某合法的承包土地,但未报请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只是通过所谓“三方协议”形式占用该土地进行建设,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因涉案土地已经建设使用,无法恢复返还,原审法院判决确认该实际占地行为违法,并责令东昌府区政府、侯营镇政府按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之规定,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面临严峻挑战。要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保护,坚持我国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各级政府对农用地征收征用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严禁“未批先占”“以租代征”等违法占地行为。
  
  对于各级政府违反法定程序,未经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批,通过“未批先占”“以租代征”等方式违法占用土地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对于确因公共利益建设使用无法恢复返还的,应当通过补办征收手续等方式予以补救。
  
  东昌府信息港本报讯本案对于规范政府用地行为,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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